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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油站允许客户操作非自助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12 10:41:16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日,鹤岗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某区应急管理局的移交报告,报告中载明2025年6月某日,鹤岗市某加油站存在客户自行加油行为及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性物品。8月某日,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6月某日监控,某加油站加油机中心线到可燃性物品(纸巾)的距离为3.2m(《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c。0.5.2的要求,以加油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3m的地面区域为爆炸危险区。),因此某加油站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无可燃性物品,未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1的规定,该项违法事实不成立。经调查监控,发现该加油站允许客户操作非自助加油机该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2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林某、安全管理人员王某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员对以上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法制审核,认定某加油站允许客户操作非自助加油机的事实成立。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一部分  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项第一阶次,给予某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林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赵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加油站已将隐患问题消除,并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本案已结案。

【法律适用】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2、《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一部分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项第一阶次。